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08-20
当事人:孙厚发
身份证号码:150302196707140517
联系电话:15848315989
住址或住所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卓子山东街二街坊1栋2号
你于2026年4月28日实施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6 年4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6年4月28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为乌海市甘德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职工食堂供应液化气共80公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
2026年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城综执罚先告字〔2026〕第08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城综执罚听告字〔2026〕第08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满3个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适用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档“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满3个月或营业额不满10万元的,或有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蒙古银行乌海分行(账号:101501201110
000428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利宾
联系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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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