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3035554925711)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1年3月1日至2022年11月30 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陆佰伍拾柒万肆仟贰佰柒拾壹元捌角陆分(¥:6574271.86)元,限2026年8月16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单位:元)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