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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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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完就了事? “代位求偿”让追偿有法可依

日期: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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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交通事故中,有的全责方以“有保险兜底”为由拖延赔付、推卸责任,让无责方陷入维权困境。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制度,正是为破解这一困境而设立——既保障无责方及时获赔,也让责任方无法逃避法律追责。

2025年12月,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途中,不慎与同车道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经核损,赵某车辆维修总费用为9800元。

事故发生后,周某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向赵某赔付2000元,剩余7800元维修费,赵某多次向周某催要未果,于是赵某向承保其车辆的B保险公司提交《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将受损车辆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B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向赵某支付了剩余的7800元维修费。

因周某始终拒不赔偿,B保险公司将其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支付车辆维修费7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法律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投保车辆登记所有人向原告公司提交《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原告依法取得追偿权利。被告承担事故全责,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诉请事实,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周某支付原告保险公司车辆维修费7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言之,车辆受损后,保险公司先行向车主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理赔完成后,保险公司向事故责任方追偿,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事故责任方不得以“保险公司已赔付”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并不免除侵权方的最终赔偿责任。广大驾驶人上路行车务必遵规守法,谨慎安全驾驶。若发生交通事故,要正视自身责任,主动配合保险理赔与后续追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