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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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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乌海日报

电诈犯罪花样多 切勿充当“工具人”

日期: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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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分子为逃避资金流向追踪,往往采取“线上诈骗+线下取现”模式,由此衍生出专门负责取款、转移赃款的“职业取款人”。部分人员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参与接收、转移等环节,成为犯罪链条中的“帮凶”。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跨省转移诈骗资金的案件,涉案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年4月,本案被告人田某、郭某、药某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接受上线赵某安排,驾车从外省市前往我市某小区附近,由郭某从被骗人处取走被诈骗的十余万元现金。随后三人驾车返回,在某市高速路附近将所取钱款交给赵某。赵某向郭某支付8000元,作为租车费用及三人的“佣金”。

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某、郭某等四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提起公诉。乌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而伙同他人帮助接收、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因跨省取现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职业取款人”犯罪模式。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5年8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以及“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均属于该类犯罪的规制范围。

很多涉案人员认为“只是帮忙取钱、转账,不参与具体诈骗环节就不犯法”。实则,赃款接收、转移、洗白是上游犯罪既遂、利益落地的关键环节,任何明知故犯的协助行为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额“佣金”或碍于人情,随意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更不要协助他人接收、转移来源不明的资金。一旦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无论扮演何种角色、获利多少,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