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养犬只酿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06-30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张某饲养犬只,其犬舍与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居住点相邻。日常管理中,张某未对犬只采取有效约束、看管或圈养等安全措施,长期放任其自由活动。
2026年4月至5月,张某的犬只多次闯入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养羊区域,攻击羊群,造成3人饲养的20只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余元。三人与张某协商未果,诉至乌达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当庭赔付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共计五千余元。
法官介绍,本案属于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财产损害纠纷。饲养宠物是公民的生活自由,但自由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人身与财产安全。动物饲养人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负有法定的看管、约束义务,应当采取拴养、圈养等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对外造成损害,这是饲养人应当履行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张某作为犬只实际饲养人,对其犬只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管控职责,放任犬只外出,最终造成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饲养的羊伤亡的严重后果,应对全部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作为羊的主人,也应对饲养环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首次发生羊只被咬后,应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故依法应减轻张某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警示广大群众,饲养动物务必严格履行管理义务,规范饲养行为,杜绝放养失管,避免因疏于管控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