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内蒙古邮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9211424509XX)
我司与贵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关于乌海市乌达区“城乡一体化”服务中心项目硬化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司应向贵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约人民币106万元(大写:壹佰零陆万元),具体数额以审计为准。
我司已多次以电话方式联系贵司,均无法取得有效沟通,且我司通过邮政EMS按贵司工商登记地址寄送的书面通知亦被退回。贵司至今未提供有效收款账户,也未派员联系我司办理收款事宜。
为履行合同义务、了结债务,现以公告方式再次通知贵司:
请贵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与我司联系并确认收款账户信息。如逾期仍未回应,我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之规定,将上述款项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该笔债务即告消灭,后续一切法律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
乌海市城发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