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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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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乌海日报

孩童在娱乐场所受伤, 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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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2025年4月,程某带孩子耿某某到乌达区某儿童娱乐园玩耍。耿某某在蹦床上玩耍时胳膊摔伤,程某将其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桡骨骨折。该儿童娱乐园未作出赔偿,耿某某将儿童娱乐园诉至乌达区人民法院,请求乌达区某儿童娱乐园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两万余元。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乌达区某儿童娱乐园支付耿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合计八千元。乌达区某儿童娱乐园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乌达区某儿童娱乐园支付耿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五千余元。

法官介绍,本案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娱乐场所遭受人身损害,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主体及各方责任比例的认定。为查清案件事实,公安机关调取事故发生时的视频监控。监控视频显示,耿某某在乌达区某儿童娱乐园的蹦床上玩耍时跳出蹦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乌达区某儿童娱乐园作为娱乐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耿某某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耿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需要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根据调取的监控视频,在事故发生时,原告耿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并未在其身旁进行监护,故耿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因未尽到现场看护职责,亦存在相应过错。鉴于乌达区某儿童娱乐园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与耿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共同造成耿某某的受伤结果,故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对耿某某的受伤各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