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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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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乌海日报

海勃湾区 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海城综执罚决字〔2025〕第279号

日期: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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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尚国鹏

身份证号码:1528

24197311022057

联系方式:

18047316663

住址或住所:海勃湾区清泉二期7-2-1704

你(单位)于2025年8月8日—2025年9月26日实施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8月8日至9月26日期间,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为海勃湾区味蒸香小笼包店、海北村烧烤店、海勃湾区蜀食一家五馅包店、海勃湾区乐青温州海鲜城、海勃湾区女女农家饭店共5家用户供应液化气累计685公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025年12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城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279号) 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城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27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 2026 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26年5月7日依法组织听证,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终止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满3个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适用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档“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满3个月或营业额不满10万元的,或有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肆拾捌元整(¥548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蒙古银行乌海分行(账号:101501201110

00428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利宾

联系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

13604730717

邮政编码:

016000

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