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不应止于名称之变
日期:04-13
■品论
郭长缨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拟将《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为《物业服务条例》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热议的焦点,不仅是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的简单变化,更是物业企业能否真正变“管理者”为“服务者”。
长期以来,部分物业企业将“管理”二字放在首位,把业主当作“管理对象”,由此滋生出诸多矛盾:业主因未及时缴纳物业费被限制通行、业主合理诉求被推诿拖延……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物业企业与业主的关系被严重错置。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早已明确,物业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业主支付物业费购买的是专业、便捷、贴心的物业服务,而物业企业的职责是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之变,其背后是对物业企业服务本位回归的期待,也是保障业主权益的制度性回应。物业企业应该看到,这次修订不只是一次简单的名称转换,而是国家为物业企业今后的发展划定了清晰的方向——必须放下“管理者”的身段,树立“服务者”的理念,把业主的需求放在首位,将优质服务融入小区管理的每一个细节。
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不应止于名称之变,唯有真正实现理念上的转变、行动上的落地,让服务贯穿于业主生活的方方面面,才能让“物业服务”名副其实,才能化解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隔阂,让每个小区都成为有温度、有烟火气、有归属感的幸福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