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增值税发票能否主张货款? 法院这样判
日期:03-12
■以案说法
仅凭增值税发票,能否证明卖方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并据此主张货款?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至2021年,该案原告向被告公司销售五金劳保货物,双方仅达成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因被告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拖欠剩余款项,原告遂将其诉至乌达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该案原告向乌达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为被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总金额共计560215.45元;2018年至2020年,被告公司已通过对公账户向原告转账共计400000元。原告据此主张,以发票总金额扣减已付货款,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60215.45元。原告向乌达区人民法院提交了2019年至2021年的销货清单,合计金额97732.6元。其中,经被告方人员签字确认的金额为83878元。
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本案中,原告主张应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计算货款,但在被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及抵扣与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仅凭发票不能认定需方已收到供方提供的货物,且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无法与其提供的销货清单金额相互印证,因此,开具发票的金额无法认定为已发货金额。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由被告方人员签字确认,系更为直接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真实交易金额,应当以销货清单为依据计算欠付货款金额。故对原告的请求,乌达区人民法院支持销货清单中经被告方人员签字确认的83878元。
法官释法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卖方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买方提起诉讼,主张货款金额,一旦买方提出异议,就会面临诉讼风险,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单独证明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事实。
法官提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务必规范交易行为、完善交易凭证。双方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买卖标的物、货款金额及权利义务。在交易过程中也要注意保存好双方交易记录、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书面材料,这不仅是诚信经营的体现,更是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