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还索要十倍赔偿?法院这样判
日期:02-12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王某在胡某经营的超市先后购买了4瓶酒,共计支付2960元。收货后,王某以酒水质感、制作工艺异常,疑似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向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酒水生产厂家鉴定,最终确认案涉酒水为假冒产品。王某认为胡某作为食品经营者,明知案涉酒水为假冒伪劣产品仍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要求胡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因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将胡某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被告胡某辩称,王某并非“正常”消费者,其在购买过程中全程录像,且多次购买酒水,属于“知假买假”,不同意十倍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店铺购买了案涉产品并支付了货款,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产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成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销售的案涉商品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960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金,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在短时间内多次、大额购买案涉酒水且均未饮用,结合原告购买时进行录像的行为,足见原告购买案涉酒水,并非基于生活消费所需,而是以诉讼手段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具有“知假买假”的主观故意。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酌定被告按原告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判决被告胡某退还原告王某货款2960元,并支付赔偿金8880元。
法官提示,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自身经验购买明知存在问题的商品并索赔的,其行为逐利性明显,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倡导生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消费者如遇到制假售假行为,应通过保留购物凭证、向监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需兼顾诚信原则。商家应合规生产经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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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