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驾车撞上高速隔离带, 谁该为路产损失“买单”?
日期:01-22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王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雪天路滑,操作不当,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某公司,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高速公路管理方将王某、某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路产损失共计17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公路赔偿项目清单及照片可证实其财产损失为17600元。因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称2000元保险金已支付给王某,但王某未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故保险公司仍应支付原告交强险项下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又查明,案涉车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但王某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路产损失156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
本案中,关于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规定,保险公司抗辩称2000元保险金已支付给王某,但王某未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2000元。
关于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所有人某公司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雨雪天气驾车行驶,要避免猛加速或猛刹车,制动以点刹为主,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及时履行赔偿义务,通过合法规范的程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