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时不慎摔伤,能否找保险公司理赔?
日期:01-08
本报记者 曹艺
车辆还未停稳,乘客就推门下车不慎摔倒受伤,责任如何划分?能否找保险公司理赔?
2024年7月,张某乘坐其丈夫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外出拉货,车辆还未完全停稳,张某打开车门下车时不慎摔伤。经诊断,张某全身多处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医嘱卧床休息1个月,出院后休息3个月。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事故认定书及受伤过程影像资料,无法证实事故真实性及受伤经过,故不同意在保险范围内理赔。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张某骨盆损伤、踝关节损伤,均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18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90日;案涉车辆投保了乘客责任险50万元、司机责任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保险单、病历、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事故发生时的照片等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证据已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予以采信。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作为驾驶人,其操作不当是造成原告损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在下车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关于保险理赔,原告作为车上乘客,事故发生时未脱离车辆,仍属于车上人员,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经核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673元。人民法院依据责任比例,判决原告自行承担51802元,被告王某承担120871元。因事故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20871元。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划分,驾驶人王某未确保车辆停稳,就允许乘客下车,导致乘客摔倒受伤,存在主要过错;乘客张某在车辆未停稳时贸然下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次要过错,故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
案件事实的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结合审判实践,本案原告提交的病历、收费票据、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予以采信。理赔范围的认定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之规定,因被告操作不当,致使原告从车上坠落摔伤,即在事故发生时原告未脱离本车,仍属于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