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3.8万元,为何人民法院只判赔2.9万元?
日期:10-23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在电动自行车出行日益普遍的当下,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时有发生,若事故责任已经明确,交通事故赔偿如何“合理认定”?近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一日,王某骑电动自行车与前方同样骑行的周某发生了碰撞,导致周某左腕关节损伤、左手中指指骨骨折,两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经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本以为责任清晰,赔偿就顺理成章,可到谈钱的时候,双方闹僵了。周某算了笔账,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加起来要3.8万元,而王某则认为太多了,一口咬定“没住院就不该要护理费”“没鉴定出伤残等级就不认可鉴定费”,不愿按照周某主张的金额赔偿。
协商无果后,周某将王某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赔偿金额非“单方主张”,证据与标准才是核心依据。承办法官开庭后仔细核对证据,最终认定的赔偿金额和周某主张金额相差近9000元。
关于医疗费,以有效凭证为依据,周某主张医疗费7300元,但人民法院核对医院门诊收费凭证、购药发票后,发现实际合理支出为7008.1元;关于误工费,以实际收入为基准,周某主张按每年54045元的标准,核算120天误工费为17768元,但经人民法院核查其银行流水、工资证明等,认定误工费为10970.4元,对超出实际收入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王某以“周某未住院”为由拒绝支付护理费,人民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护理期60日),参照城镇居民服务业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标准,核定护理费7425元,依法支持周某的护理费主张。周某主张的3000元营养费、950元鉴定费、122元交通费,经人民法院核定与其主张一致,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人民法院认定周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共计29475元,判令王某向周某赔偿该款项,并驳回周某超出合理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交通参与者骑电动自行车出行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不抢行、不闯灯,规避骑行风险。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留存好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疗记录、费用支付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收入证明等,确保后续维权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主张赔偿时,需以自身实际损失为依据,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避免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不合理的索赔不仅可能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还会增加自身诉讼成本与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