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日期:09-17
被征收人:梁开伦、郝寄昇、郝锦萍、郝莉萍
因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3-1(河槽东一街坊10-1),房屋总建筑面积192.74平方米,(其中有证面积50平方米;无证面积142.74平方米)的房屋征收事宜,本机关于 2025年3月3日对你作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4号)后依法送达。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并到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逾期未搬迁、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的,将依法强制征收,因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被征收人承担。而你方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至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征收补偿安置和相关房地移交手续。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雪峰 0473-3131919
联系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公园南路25-21号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