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获小利 掩饰隐瞒成帮凶
日期:01-20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只要提供银行卡帮忙取现,就能轻松赚到钱。”因被一条这样的信息吸引,李某不仅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还触犯了法律。
2024年5月,有陌生人主动添加李某的微信称可以帮其贷款,李某按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的征信报告,但对方没有给其办理贷款,却要求他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忙走流水。对方还提出让李某前往外地取现,期间报销其路费、住宿费,之后还会给李某部分“好处费”。此时,李某意识到对方可能是骗子,走流水的钱肯定不是正常渠道获得的,但他一想到只是简单借用银行卡取现就能赚到钱,李某还是答应了对方的请求,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对方取现46680元,并获得“好处费”180元。李某的这一行为,导致我市一人被骗46680元。我市公安机关通过银行卡实名制调取了李某的身份信息,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将李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使用其名下银行卡账户为上游犯罪活动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违法所得180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而人民法院受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且大多数为年轻人。部分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提供账户信息、帮助转账、取款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出租、出借、出售,幻想“躺平”赚钱,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法官提示,群众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账号密码等财产信息提供给他人,更不能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诈骗资金,不要为了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同时,切勿轻信网络上的各类虚假信息,要增强防骗意识,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