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 :张超伟 (性别:男,年龄:33 岁,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10322199103108
375,住址:乌海市乌达区和平北巷二街坊8栋1号,电话号码:150483
35564。)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3年9月27 日向你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区卫医罚【2023】2号)。现我机关依程序进行催告,因受送达人电话联系不在本地,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乌区卫医催【2024】1号)。
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贰仟贰佰捌拾(1532280)元、加处罚款:壹佰伍拾叁万贰仟贰佰捌拾(1532280)元缴至乌达区国库集中支付局。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到乌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本机关联系地址:乌海市乌达区解放北路
联系部门:乌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204室
联系电话:
0473-3036010
催告书
文号:乌区卫医催【2024】1号
张超伟(住址:乌海市乌达区和平北巷二街坊8栋1号;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5048335564)。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编号:乌区卫医罚【2023】2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壹佰伍拾叁万贰仟贰佰捌拾(1532280)元、加处罚款:壹佰伍拾叁万贰仟贰佰捌拾(15322
80)元缴至乌达区国库集中支付局。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乌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乌海市乌达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