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11-06
内蒙古长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
本局于2024年10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见附件),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你(单位)连续2年(含以上)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对企业住所依法进行2次现场检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商天瑞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海市监处罚〔2024〕6号)
内蒙古长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监处罚〔2024〕7号)
内蒙古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监处罚〔2024〕8号)
乌海市金欧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监处罚〔2024〕9号)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