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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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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乌海日报

以法治保障内蒙古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日期: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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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把民族事务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工作,以法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法治保障民族团结,以法治保障模范自治区建设,才能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一、以法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法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规范指引、整合条件和强制保障。首先,通过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指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宪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重要的法律资源,用宪法规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全体人民深入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概念,深刻体会我国各族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次,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使各族群众在平等、自由、公平环境中工作和生活。要加深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必然性的认识,注重吸收各民族共同的精神和风俗习惯融入区域自治制度,把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巨大优势转化为激发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再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形成对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信任,进而为民族法治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以法治保障民族团结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自治区第一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们应该准确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谋划具体举措,确保《条例》落到实处。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事项,进行及时整改和完善,切实解决长期制约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以狠抓落实的劲头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族工作,带头学习和宣传《条例》的规定,坚决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引导全区各族群众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建立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以保证《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全区各族人民要遵循《条例》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依法解决民族问题,以实际行动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三、以法治保障模范自治区建设

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是内蒙古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必然要厉行法治,以法治建设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党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的要求,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保驾护航。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严以用权、严于律己,依法履行职责,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各项任务和举措,投身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实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各民族奋发向上的民族合力和精神动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夯实良法善治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