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马桂花、刘永胜等29人
乙方(受让方): 徐先君
就甲方将持有的对乌海市创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亿公司 )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创亿公司欠甲方的债权金额为445.4万元及相关权利义务改由乙方承受,自该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甲方退出与创亿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创亿公司以后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依据甲方生效的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在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变更后向创亿公司追偿相关债权。
二、甲乙双方确认,本债权转让约定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无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之不得转让情形。乙方向创亿公司清收后,将14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给甲方,并配合甲方办理后续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甲方完成土地接收后,视为乙方付清全部债权转让款。土地分配方式:自新丰路开始向西划线,划分126亩土地,剩余15亩位于东南角。
三、甲方确认,其对创亿公司的债权,系合法交易产生,可依法转让。
四、甲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日内,先以书面形式将本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创亿公司,再在《乌海日报》登报公告,持相关材料到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变更。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