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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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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乌海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再升级

日期: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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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徐骏 作

新华社发 王鹏 作

本报记者 韩建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以及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经常引发广泛关注。

消费模式日新月异,老百姓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今年7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给我们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权益保障,同时也对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亮点一: 预付式消费有了“紧箍咒”

近年来,关于健身房、美容院、理发店、洗车行失联跑路,卷走消费者大额预付费的恶意违约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商家甚至以转移资金、临时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方式逃避监管,消费者想要收回预付款的维权之路非常艰难。

你是否曾踩过预付式消费的坑?记者在采访中一提起这个话题,十个受访者九个一肚子苦水。消费者宋惠玲告诉记者,这些年,她被预付式消费陷阱坑了不下十次,但经常“好了伤疤忘了疼”。

宋惠玲记得,自己损失最多的一次是在健身房充值了五千元。当时店内正在搞活动,一次性充值五千元可以健身三年,还赠送家用健身器材如瑜伽球、瑜伽垫等若干,宋惠玲觉得很划算,不但自己充了值,还介绍给了好几位朋友。

充值后不到两个月,偌大的健身房就关店了,关店通知中说,学员没有上完的课程可以到另一家健身房接着上,宋惠玲去了两次后发现,这家健身房面积很小,需要预约,且优先接待VIP用户,像她这样持充值卡的用户每次去都要提前预约,十次有八次得约在晚上9时之后才能去健身,“耗了几个月,自己也耗不动了,只能自认倒霉。”她说。

另一位受访者姜红告诉记者,她掉过的预付卡陷阱多是餐饮类,“经常刚充了值,对方就关店了,卡内余额也不退,找商场管理方,最多提供一个商家联系方式,基本打不通,就算打通店家也会说正在装修,还要再营业,事实上早就跑路了。”她说。

商家偷偷关店失联跑路,还不是最令人气愤的,有时候明明没失联,却拒不履行义务更让人愤怒。受访者张伟告诉记者,他曾在海勃湾区国贸城附近某烧饼店充值100元,刚充值店家就关了店并且解散了微信群。张伟和一众顾客感到莫名其妙,问店家这是何意,店家表示自己生了重病,无力经营烧饼店,已经改行卖酒了。“说我们充值的钱她都用来看病了,退钱没有,可以用酒顶账,问题是她的酒动辄几百元,我还得倒贴钱呢。”张伟说。

不良商家的做法也让预付式消费这种商业模式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受访者刘萍经营着一家加盟火锅店,加盟和装修都花了不少钱,本来以为开业后可以凭借品牌优势推出一系列活动回笼资金,不料愿意办卡的寥寥无几。“我明白客人们的顾虑,大家都怕网红品牌干不长,宁愿不要优惠也不想充值。”刘萍说。

预付式消费本来是一项很好的消费模式,它既满足了经营者快速获益、把普通消费者转化为长期客户的目的,又可以让消费者享受优惠、获得契合度更高的服务,本来是一种很好的商业模式,但由于层出不穷的问题事件,导致消费者对这种模式失去了信心。

那么,吃了预付式消费的亏,难道只能忍气吞声吗?《条例》的正式实施给经营者戴上一个“紧箍咒”。《条例》第二十二条强化了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按照约定退回押金和预付款等条款,弥补了现阶段预付式消费的规则空白。

尤其是一些细化的规定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比如《条例》要求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提前30日在醒目位置公告,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有了细则,相信那种圈一笔钱就跑的商家应该会有所忌惮。”受访者刘萍说。

亮点二:

再也不怕被悄悄扣费了

知识付费的年代,不少消费者已经培养出订阅会员服务的消费习惯。但网站的自动续费机制却频繁成为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去的陷阱。

不少市民都曾为此受到困扰,尤其是对于电子产品不熟悉、学习能力不强的老年人更容易在这方面“栽跟头”。

受访者刘思萱就抱怨某视频App的自动续费功能真是让人头疼。今年春节期间,刘思萱在家看电视,发现想要投屏只有开通了会员功能才行,于是就扫码开了一个月。“我记得有是否包月的提示框,我把那个勾勾取消掉了,结果半年过去了,某天一看支付宝账单,月月都扣我29.9元。”她说。

刘思萱急忙找关闭扣费的通道,翻遍了App也没搞清楚怎么关闭,最后还是通过支付宝设置了不自动扣费才算了事儿:“最后也没搞清楚咋从平台关,就是要求支付宝不支付这笔账单了而已。”

“60后”受访者刘健也正在为层出不穷的自动续费问题感到烦恼。“我本来就不怎么会操作手机,有时候在抖音上看见个啥,点进去一看接着看需要付几块钱,我就付了,没想到是包年服务,想要取消特别麻烦,没有一键取消功能,只能按照提示一步一步操作,看也看不懂,弄也弄不好,只能等孩子有空回家帮我弄。我就不明白,这不就像买卖东西,我不想买那么多,也没拿走你的货,你不能因为我进了你的店门就要一直扣我的钱吧?”他说。

除了各种娱乐休闲类的平台容易出现这种问题,许多专业的学习网站竟然也藏着自动续费难取消的陷阱。受访者张佳佳就抱怨,自己常用的一个设计素材网站不提供短期试用服务,“别的网站最低可以充值一个月,或者是三天试用,这个网站只有6个月和全年以及长期三项选择,而且一旦开通服务,就关闭不了,问客服,说必须要等6个月期满后才能选择关闭。那我要是到时候忘了,岂非得一直续下去了?”

对此,本月正式实施的《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条例》要求,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

事实上,针对自动续费问题,一些地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比如,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要求,经营者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5日内,必须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消息推送等方式将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事项告知消费者。

“知识付费年代,我们都习惯了阅读、听音乐、看视频、使用某些软件的某些功能需要付费这种消费模式了,但不代表平台可以设置障碍阻止用户停止使用该项服务,这是强买强卖,应该被规范起来。”受访者刘思萱说。

亮点三:

免费商品有问题商家也要负责

对于消费者来说,当商家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出现问题时,总是很难维权。一是因为很多商家都不会为“赠送”的商品负责任,觉得我又没有挣你的钱,为什么要承担相关责任呢?二是因为,很多消费者也有尴尬情绪,觉得自己是“贪小便宜”,倘若因此吃了亏也不好大肆声张。

殊不知,部分不良商家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用免费、赠送、试用、奖励等名义去促成交易,或以次充好,或提高商品价格,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代替正品,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受访者谭溪就遇到过这种问题。谭溪告诉记者,一年前她曾找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婚房,当时该公司的报价远远高于市场上其他公司的报价,但谭溪当时盲目相信该公司所加盟的家装品牌,以为“一分价钱一分货”,知名家装品牌总比不知名的要好得多。

为了促成这单交易,这家装修公司也“慷慨”的承诺,要送给谭溪“公司好礼”,包括同品牌的洗碗机、洗地机等家用电器。装修经理掰着手指给谭溪算价格:“你看,虽然整体装修贵,但这些赠送的家用电器至少值两三万,算下来你还赚了呢。”

“事实证明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谭溪说:“装修工程也干得马马虎虎,赠送的洗碗机安装好了漏水,来维修了两次就不给免费维修了,维修人员说他们的售后和厂家是分开的,赠送的产品他们没有提成,所以不愿意免费维修。洗地机更是一直缺货,最后说只有某线上款可以选择,那款机器功能非常单一,基本算得上是这个品牌的淘汰产品。”她说。

受访者杨瑞也曾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她在一家母婴店给女儿买奶粉,标价是每罐126元。“店家说买够500元可以赠送两包辅食米粉,我一想这很划算啊,就买了4罐。”她说。

“回家后在官网一查,那款奶粉官网标价才89元,店家卖得那么贵。至于米粉,虽然包装与官网一模一样,但厂名、厂址、电话等信息都不一致,我也分不清真假。想去退货还退不了,店家说奶粉离店概不退换,怕有人以假退真。至于米粉是赠送的,如果怀疑是假的不想要可以拿回来,但没有差价可退。这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她叹息说。

赠送的、免费的、试用的、奖励的,这种消费者看似“不花钱”就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出现问题时真的没有办法维权了吗?《条例》可有话说。

最新实施的《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召回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商品,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除了以上三个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外,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还有许多细节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更为完善和详细的保护,可谓是亮点满满。

此外,备受受访者好评的还有《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三条则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职责,要求畅通和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分析应用;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监管,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实施惩戒;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

“我们相信,作为配套行政法规,《条例》的施行对今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不少受访者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