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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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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乌海日报

关于乌海市2024年审核征收2023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日期: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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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和《关于明确残疾人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残联发〔2024〕20号)要求,现将乌海市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征收工作

(一)审核征收对象

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二)审核征收方式及时间

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请于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网上审核或到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认证残疾职工人数。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证后,到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申报缴费途径

1.电子税务局。打开【内蒙古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申报表只需要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两项数据。“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系统默认为零,缴费人无法修改,如果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且完成了审核,则该项自动带入审核的残疾职工人数。系统自动计算应缴费金额,选择三方协议扣款完成缴费。

2.到所属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二、征收政策解读

(一)征收标准

1.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

残保金年应缴费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必须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按照《关于明确残疾人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残联发〔2024〕20号)文件规定,个税、社保、医保、公积金个人扣缴部分计入工资。

2.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保金。

3.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征收。

4.在职职工人数。

在职职工范围的确定参考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包含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离退休返聘的残疾人不计入安置残疾人数)、实习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季节性和临时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时,可以不是整数。

5.残疾职工归属。

(1)非劳务派遣残疾职工认定归属的用人单位,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准。工资、社保、医保至少有一项为用人单位所发放或者缴纳。

(2)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签订相关协议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6.残疾人证认定。

(1)残疾人所持证件信息与系统信息不符,应联系残疾人所持证件的发证机构,按照原始办证材料核对相关信息,确为系统数据错误,由发证机构重新录入系统并上传至中国残联残疾人证库,联网认证系统将重新比对残疾人证数据。

(2)残疾军人证信息在联网认证系统调取不到的,或持有证件信息与退役军人事务部推送的残疾军人证信息残疾等级不一致的,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在联网认证窗口根据持有证件信息和证明材料,在系统进行录入后予以认定。

7.残疾军人医保认定。

根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及缴费证明予以认定。

8.工伤问题。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予认定。

(2)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予认定。

(3)五、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齐的予以认定。

9.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认定。

(1)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因客观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需出具编制本或上级具有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的在编证明。

(2)无社保、医保或享受公费医疗的由上级有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10.公益性岗位。

(1)合同、工资、社保、医保均在用人单位,系统可自动认定。

(2)合同、工资、社保、医保有1项在人社部门的,应采取线下审核方式,用人单位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工资、社保、医保按规定系统自动比对或提供证明材料。

11.年龄认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副处级以上女干部、副高级以上女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延迟退休需提供政策依据,本单位证明不予认定,退休返聘人员不予认定。

(二)注意事项

1.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按时进行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认证系统与税务系统已联网,审核的人数会自动带入税务申报系统,未进行审核的,系统会自动默认为零,且无法手工修改,如需修改请向自治区税务局申请。用人单位未在10月31日前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用人单位必须申报。虽然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暂免征收残保金,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缴纳残保金,但这两类用人单位也要到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残保金,否则会出现未申报记录,产生缴费数额。

3.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所属地残疾人联合会、税务机关联合公示后一年内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将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果自负。

三、审核征收咨询服务电话

(一)残联审核咨询服务电话

1.乌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014949

2.海勃湾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3890226

3.乌达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3021379

4.海南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4024003

(二)税务征收咨询服务电话

1.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2037022

2.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3020156

3.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南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4023773

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2069906

乌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