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日期:05-08
海区税税费征决〔2024〕3号
纳税人识别号:911503027761240350,社会保险费单位编号:63776124035,用人单位全称:乌海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建平,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150302197403220539,单位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5号。
你单位应缴未缴2014年1月至2020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款788683.56元,失业保险费款45982.83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款257984.68元,工伤保险费款 13889.19元,生育保险费款15102.14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121642.4元。
2024年4月1日,我局已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海区税税费限缴通〔2024〕3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壹仟陆佰肆拾贰元肆角¥1121642.4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现将本征收决定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海勃湾区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