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乌海市海南区滴沥帮矿区露采形成采坑、排土场,建设生活区、储煤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勘笔录1份,证明非法占地行为及勘测的合法性;
2.《现状测绘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2014年4月以前形成面积2269946.9平方米,2014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形成面积59.83平方米,2021年9月后形成面积40.06平方米,所占地类为采矿用地、工业用地、农村道路;
3.现场照片1份,证明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执行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270046.7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2.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4月8日前占用的2269946.9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处罚,共计罚款:4539893.8元 (2269946.9平方米×2元/平方米=4539893.8元)
3.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占用的59.83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处罚,共计罚款:299.15元 (59.83平方米×5元/平方米=299.15元)
4.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后占用的40.0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处罚,共计罚款:4006元 (40.06平方米×100元/平方米=4006元)
共处罚款:4539893.8元+299.15元+4006元=4544198.95元(肆佰伍拾肆万肆仟壹佰玖拾捌元玖角伍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金利 王月花
电话:0473-6976006
地址: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