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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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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乌海日报

聚餐喝酒朋友死亡,同桌人员需要担责吗?

日期: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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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以案说法

酒,有时是琼浆玉液,有时也可能因其发生意外,最终酿成悲剧。那么,如果聚餐饮酒时有人死亡,同桌人员需要担责吗?

近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饮酒导致同饮者死亡引发赔偿的案件。

小甲在近亲属小乙家居住期间,小乙在家中招待小甲和小丙喝酒。喝到当日18时左右,小甲又被小丙带到其好友小丁的家中喝酒。而小甲自从离开小乙家后就失联了,小甲前妻小戊于4日后拨打报警电话,称小甲已失联近4天。民警在走访某小区时,在该小区负二层步梯口发现小甲的尸体。小戊母子多次找小乙、小丙、小丁3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将3人诉至人民法院。

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甲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喝酒的后果产生预见性,但他未对自己饮酒行为进行控制,导致自己因重度饮酒和自身疾病原因磕碰后死亡,自身应承担85%的主要责任;小乙对住在家中的小甲负有看护管理责任,共同饮酒后没有阻止小甲外出,事后也没有积极寻找,对小甲的死亡应承担5%的责任;小丙明知小甲醉酒,未尽到将他安全送往住所地的义务,在小甲死亡地点与其发生矛盾后离开,放任了小甲可能因醉酒产生不良后果,且事故发生后未积极寻找小甲,对小甲的死亡应承担10%的责任;小丁聚餐时并未邀请小甲,席间也并未劝酒,且小甲离开时不是独自一人,故对小甲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朋友之间表达感情的方式多种多样,大家在聚餐时,饮酒要量力而行,切忌贪杯酗酒,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也要摒弃劝酒的陋习,应劝导他人文明饮酒、适度饮酒。如聚餐时有人醉酒,同饮者应当尽到帮扶关照义务,将醉酒者送到安全的地方,避免悲剧发生。”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赵建平说。 (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