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日期:01-05
内蒙古科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303MA7N7CYE2W)
我局于 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2月4日对你单位:内蒙古科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27公里汽配城11号楼A47#商铺,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虚假注册地址,无实际经营业务,无开户银行信息;查询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没有与经营相关的流水信息;无法联系和找到实际控制人,无法调取账簿、合同等涉税资料。经过前期调查核实及取证,你单位被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54份,金额2714515.57元,价税合计2723477.99元(其中328份税额为0元,126份税额合计8962.42元),无实际入库税款,自2022年12月后一直未进行申报纳税,直接走逃失踪,检查组判定你单位为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该违法事实已涉嫌构成犯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
内蒙古科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54份,虚开金额合计2714515.57元,价税合计2723477.99元(其中328份税额为0元,126份税额合计8962.42元),该违法事实已涉嫌构成犯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