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 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 义务催告书 乌环催字(海)〔2023〕18号
日期:12-26
孟九成(储料场):
居民身份证号码:1
52725196408173114
地址: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远洋电子有限公司厂区院内西北角
负责人:孟九成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孟九成(储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孟九成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孟九成在位于千里山工业园区远洋电子有限公司厂区院内西北角露天储存1200吨砂石,现场工作人员将砂石使用锤子进行破碎,地面有可见的白色粉末状物料堆放,堆放的砂石及白色粉末状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贮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环罚字(海)〔2023〕038号)。
于2023年6月1日直接送达,现场本人拒绝签收。后于2023年6月4日邮寄送达,6月7日未妥投,本人拒绝签收,邮件退回。于2023年6月21日在《乌海日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本金和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联系人:白云霞
电话:2055862
地址:海勃湾区沃野北路3-11
邮政编码:016000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