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正式施行,涉及社会民生多个领域。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接受学历教育时可享受优待和资助政策。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此外,对退役军人创业给予税收、融资、信贷等扶持政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新规要求所有从事个人贷款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及线上平台,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明确列出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方及方式,并承诺不再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费用。
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于8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禁止社会团体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同时,禁止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也于8月1日生效。该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需经批准并纳入项目清单管理,严格审批、总量控制。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此外,还明确了九项禁止情形及七类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的活动。
7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从8月1日起,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四川、新疆等8个省(区)被纳入试点范围。参与试点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可根据消费者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
国家药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实施。该办法对医药代表的准入、备案、学术推广、禁入等关键环节进行了规范。例如,在准入环节,要求医药代表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在备案环节,要求明确推广区域并上传合规承诺书;在学术推广环节,明确规定了9种禁止性情形,以严格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也将于8月1日施行。新版规范删除了“复查”体检结论,替换为“补充检查”和“进一步检查”。新增了12类有害化学因素、3类粉尘因素及低温、激光等物理因素的健康监护要求。同时,新增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编制指南》,要求清晰呈现疑似职业病检出情况,并明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海关对可能导致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进行生物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单位需配合海关采集样本,并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销售、使用记录,记录应真实保存至少三年。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