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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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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络测评经得起“测”与“评”

日期: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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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天下       上一篇    下一篇

2026年6月8日,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网络测评活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公布,《规范》旨在规范网络测评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营造清朗环境 从手机到美妆、从食品到日化用品,记者检索发现,网上有不少第三方测评账号。但一些测评视频下的评论称,有些测评夹带私货、拉踩抹黑。采访中也有消费者表示,曾经上过所谓“第三方测评”的当。 “过去,很多网络测评看上去很专业,实际上存在‘只评不测’、夸大宣传、商测一体等问题。比如,部分测评缺乏实际专业检测支撑,仅凭主观感受包装成专业结论;部分测评主体与商家存在利益绑定,导致立场难以中立;部分测评结果和产品真实性能不相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告诉记者,此前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各类测评使用的测试标准、操作方法五花八门,部分从业者借机偏袒合作品牌或恶意贬低竞争品牌,不仅误导消费者,也损害了正规企业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规范》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是以网络测评领域长期以来的典型问题为‘靶心’进行制度设计。”刘晓春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告诉记者,《规范》靶向精准、覆盖全面,直击只评不测、商测一体、检测无资质、隐形广告化测评等行业顽疾,区分普通网民体验分享与职业化测评两类主体,从前置资质、测试流程到监管追责,构建全链条刚性约束。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净化公平营商环境,亦倒逼测评行业向合规化发展,同时填补了第三方测评领域的监管规范空白。 记者注意到,《规范》提出,对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的,测试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使用非标方法,不得测评无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项目。 “食品安全和品质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根本性、底线性的重要事项,关于食品的测评结果也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因此,必须要求测评者作出显著说明,明确测评的性质、依据、相关情况,且不得使用非标准方法进行测评,这本质上是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双重保护。”刘晓春说。 杜绝虚假测评 先看测评再消费,现在已经成为绝大多数网民的消费习惯。然而,此前曾有媒体报道,部分网络测评仅凭博主主观感受评价产品,缺乏实际测试支撑。受访专家指出,《规范》对此明确规定,未对产品开展测试,仅凭感知、观察、体验等主观感受对产品进行评价,应当进行说明,并在信息展示过程中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或者“主观感受,仅供参考”等内容。 而在黄尹旭看来,标注“个人体验”并非“免责金牌”。“这类内容同样处于法律约束框架内,若存在虚构事实、夸大宣传、夹带隐性商业合作误导消费者,或是恶意贬低、诋毁竞品商誉等行为,依然会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红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尹旭说。 对网络测评进行过长期观察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注意到,一些博主在网络测评过程中的确做了测试,但方法并不严谨,样本也不充分。 “比如拿一台仪器对产品测出几个数据就下结论,这种行为该如何定义?”吴迪说,可以引入一个“实质性标准”,如果测评内容足以让一般理性消费者相信这是一次专业测试,就应当适用《规范》第四条,要求其符合检测资质和标准方法,而不是降格为第五条的主观体验标注。吴迪认为,相关尺度的把握,可能需要后续的执法案例来逐步明确。 刘晓春认为,包括上述要求在内,《规范》中的一系列强制标注起到了倒逼测评主体诚信发布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倒逼测评主体主动“自证身份”。要求显著标注主观评价的性质,等于要求测评主体在发布内容时就“亮明底牌”,明确告知消费者究竟是体验还是测试,从而杜绝“以主观冒充客观、以体验冒充测试”的情况。 第二,通过事前规范与事后惩戒引导行为。《规范》对测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测评主体需承担后果和责任,包括平台对其处置,以及若造成严重误导后果可能构成虚假宣传、虚假信息等问题。事前指明规范与事后实施惩戒,能够引导测评主体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测评活动。 第三,强制披露商业利益关联,防止商家利用虚假主观测评进行变相营销或诋毁同行。《规范》要求测评方主动披露主观评价、商业利益关联、广告情况等关键信息。这有助于保护正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使网络空间的内容更加真实、清朗。 (据新华社,记者: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