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永峰) 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期限届满后,杨某迟迟未按判决书要求偿还欠款,杜某某遂向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线上线下全面查询杨某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全部财产线索,穷尽查控手段后,未发现杨某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将杨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外公示,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