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永峰) 一名六旬老人,没有医师资格证,却数次拿起听诊器,开具输液方。前两次,他被行政处罚;时隔几年,他竟再次知法犯法。
近日,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行医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11月1日取得过乡村医生资格证书,证书上载明,其执业地点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大榆树乡西壕欠行政村,有效期为5年。此后,被告人刘某某未按照执业地点进行医疗活动,而是于2013年先后两次在包头市昆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昆区卫生局曾于2013年7月9日、2013年11月15日先后两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再次在昆区非法开展医疗活动,从中获利1330元。2025年1月9日,其被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同时在其医疗地点查获注射液、西药等医疗物品。
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开展医疗活动,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纵观全案,被告人刘某某前两次虽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但在注册地点以外地区行医,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非法行医行为,该行政处罚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当被告人第三次在无任何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行医时,其行为性质更为严重,前两次的行政处罚记录作为其“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完全可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有效前提条件。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