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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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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跑路上“拉门”行窃

日期: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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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赵永峰) 清晨,当大多数人还在睡梦中,一名“另类晨跑者”已经穿梭于各大小区和路边停车场——他并非在锻炼身体,而是在逐车拉门试探。 近日,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冯某某每天清晨都会利用晨跑的时间,在不同的晨跑路线中寻找未上锁的车辆实施盗窃。2025年12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晨跑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昆区某小区楼下酒店门口的越野车后备箱未关闭,便从车辆后备箱钻入车内实施盗窃,将放在车内的现金1775元盗走用于个人消费。 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养成“锁后拉门”好习惯,锁车后请务必手动拉拽车门把手,确保车辆已真正锁闭;无论停车时间长短,手机、钱包、礼盒等贵重物品切勿留置在车内,即便车内无贵重财物,一个空包也可能诱发犯罪,导致车窗被砸、车辆受损;停车尽量选择“有人看、有灯亮”的地方,切勿为节省停车费或缩短行走距离而选择偏僻道路、昏暗小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