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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贷不还被“限高” 这些消费行为不得有

日期: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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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赵永峰) 日前,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限高”惩戒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恢复信用。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经南京金智云调解服务中心调解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就该协议向昆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昆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后因周某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刘某某向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昆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拖延付款时间,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仍然未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昆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某进行信用惩戒,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进行公示。 法官说,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限制消费措施是将抽象的诚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出行与消费约束,让失信者真切体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后果,进而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恢复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相关新闻】 “执”击问题护权益 本报讯(记者 赵永峰) “执行大讲堂直面我们日常办案中最棘手的问题,将散落在个人手中的土办法、好经验,汇聚成可复制、可操作的‘标准件’。通过这种聚焦实战的研讨,不仅帮助我们快速补齐了知识盲区,统一了操作尺度,更让我们在交流碰撞中拓宽了思路,增强了依法规范、高效稳妥处置各类复杂情况的底气和能力。”为扎实推进“学习型执行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近日,昆区人民法院开展2026年度“执行大讲堂”活动2期,通过专题讲授、案例研讨与互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精准补齐业务短板。 首期“执行大讲堂”聚焦“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常见问题”,对发放全流程进行复盘推演,重点强调向案外人发放案款须经承办人提请、合议庭决议、局长审批、财务复核的闭环程序,并附翔实依据,确保去向清晰、有据可查、全程留痕。 第二期“执行大讲堂”以“执行工作中车辆处置常见问题探讨”为主题,坚持问题导向与实战需求,采用“专题讲授+案例复盘+互动研讨”的模式,聚焦车辆处置全流程中的风险点与操作规范,直指当前车辆查封、评估、拍卖、交付各环节中的堵点与风险,通过经验分享与疑难会诊,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