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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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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油、酒类等纳入运输许可管理

日期: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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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天下       上一篇    下一篇

植物油、调味品、酒类等液态食品如何合规上路?液态食品运输容器要满足哪些条件?围绕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和《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发布实施。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准运管理办法、联单管理规范等系列制度文件,今年二月份正式实施。 五类食品纳入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将涉及国计民生、消费量大、安全风险较高的液态食品纳入许可管理,基本涵盖目前罐车运输的散装液态食品品种。 纳入准运许可管理的是植物油,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作为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植物原油;调味品,包括:食醋、调味料酒;酒类,包括:白酒及其原酒、葡萄酒及其原酒、发酵型果酒及其原酒、食用酒精;食糖,包括:全蔗糖糖浆、蔗糖转化糖浆;淀粉糖,包括:果葡糖浆、葡萄糖浆、麦芽糖浆。 自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压实三方主体责任 近日发布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规定了经营主体取得许可需要具体的条件以及如何申请,同时还明确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各自的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同时制定了详细的许可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介绍:“在专用运输容器方面,要求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清晰可见的标识;在人员配备方面,要求有熟悉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运输过程控制、人员培训考核、运输容器清洁维护、文件记录等核心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表示:“构建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联动的食品安全责任共同体,要求发货方和收货方应当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并严格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要求承运方使用符合条件的运输容器,随车携带有效的运输容器证明,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加强全程追溯管理 发布会上还专门介绍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制定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该规范通过一张运输联单,解决“信息链条、记录主体、记录内容以及存档备查”四个方面的问题。 联单的记录主体是指:液态食品运输全过程涉及的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这三方主体中,发货岗位人员,罐车驾驶员,收货人员都有岗位记录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司长司光介绍:“联单规范要求在交付、运输、卸载的关键节点,不同的责任主体需要在联单上如实填写各自负责的信息内容。收货方完成验收入库后,应当将联单及时反馈给发货方和承运方,并由三方共同存档备查。着力构建起‘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重点液态食品运输全过程追溯机制。”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