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领失业保险金会扣养老金”的传言在网络蔓延,让不少失业人员陷入“领补贴怕吃亏、不领生活难”的两难困境。
事实上,这一传言与社保政策设计初衷和法律规定严重不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明确辟谣。惠民政策被误读曲解,不仅会让失业人员错失应有保障,更会消解社保制度的民生温度。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覆盖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社会保险体系,各险种功能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依法保障公民在不同情形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失业保险金作为阶段性“应急钱”,核心功能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助力其平稳度过职业转换期。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失业保险研究室主任袁良栋认为,失业保险是经济运行“减震器”和民生保障“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生活”功能是维系社会再生产、平滑经济波动、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按照政策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条件的,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而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算,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和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与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这意味着领取失业保险金既不会减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更不会成为影响养老金计算的变量。
从领取规则来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与缴费年限挂钩: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可领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可领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最长可领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符合条件可继续申领,并无“终生最多领取24个月”的限制。这些规则与养老金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并行不悖,彰显了社保制度的互补性。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据新华网,记者:李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