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AI替岗”解雇员工,为何违法?
日期:01-07
日前,“北京人社”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其中一起AI替代岗位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中,明确判定“因岗位被AI替代而直接解雇员工”属于违法行为。
2009年7月,刘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数据采集员,负责传统人工地图数据采集业务。2024年初,公司决定全面转向AI主导的自动化数据采集,撤销了刘某所在部门及对应岗位。2024年年底,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提到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对此,刘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裁决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其作出的裁决显示:上述科技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1815.42 元。
其裁决依据何来?北京仲裁委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因引入AI技术而撤销岗位,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而上述单位因技术革新作出的业务调整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范畴。该案依据的是北京高法出台的解答。2024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下称《解答一》),对于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了界定。
《解答一》第79条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这些变化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典型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以及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的用人单位迁移、停产、转产以及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
北京仲裁委认为,这些情形的共同本质在于其“不可抗性”与“不可预知性”,即超出了用人单位常规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北京仲裁委指出,某科技公司引入AI技术,是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而主动实施的技术革新。虽然可能带来岗位结构的调整,但并不具备“客观情况”所要求的不可抗性与不可预见性特征。公司以岗位被AI替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质是将正常的技术迭代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对此,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梳理近年来劳动纠纷案例发现,关于AI替岗领域,国家层面或其他省市还未发布过典型案例或者指导意见。具体到本案,北京人社局明确用人单位主动进行技术革新应属于正常经营中可预见的风险,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提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
(据界面新闻,记者: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