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包头晚报

劝阻吸烟反遭打 的哥起诉获赔偿

日期:08-21
字号:
版面:第07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赵永峰) 2024年11月,一起因出租车内吸烟引发的纠纷诉至昆区人民法院。出租车司机王某因善意劝阻乘客张某某车内吸烟行为,竟遭殴打致伤。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时认定王某的防卫行为显著轻微,依法不予处罚。事后,王某因伤遭受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案件回溯至事发当日深夜,出租车司机王某在市区内运营,张某某及其同行人员上车。行车过程中,张某某无视车内“禁止吸烟”的标识,径自点燃香烟。王某见状,立即礼貌予以劝阻,解释自己对烟味较为敏感,恳请其熄灭香烟。张某某虽熄灭了烟,却与王某发生口角,并执意要求下车。在张某某及其同行人员反复催促下,王某无奈将车停靠路边。张某某下车后,趁王某不备,突然将其从车内拖出,并挥拳猛击,导致王某受伤倒地。周边群众见状急忙报警,警方迅速赶至现场,将张某某当场控制。 经医院诊断,王某外伤后头痛、头晕、腹痛;右手部软组织损伤,需进行治疗和一段时间的休养。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的殴打他人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王某在冲突中仅有正当防卫动作,且防卫行为显著轻微,未对张某某造成伤害,依法不予处罚。 王某因受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出租车的运营者,有权利和义务维护车内环境卫生和秩序,被告在车内抽烟本身违反了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经原告提醒反而殴打原告,破坏了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秩序,也对原告的人身和人格尊严构成了侵犯。故被告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未对被告实施暴力和伤害行为,仅是在被告实施殴打行为过程中予以正当防卫,且公安机关亦作出不处罚决定,原告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 最终,昆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手机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67元。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作为出租车司机,提醒乘客不要吸烟,目的是维护车内环境整洁和乘车安全,基于保障乘客与自身安全,提供良好服务环境的动机,乘客应予以配合。乘客张某某不仅不听劝阻,还殴打司机,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也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法官提醒,在出租车等公共空间内,尊重他人合理诉求、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文明的基本体现,而殴打行为以暴力代替沟通,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友善关系,与“文明”价值中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和“友善”价值中善意对待他人、宽容理解、互敬互助的内涵相悖,也是对“敬业”价值的漠视。遇到纠纷时,各方应保持冷静,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同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