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硕) 租用音响设备,可在使用过程中音响无法正常工作,最终责任该由谁担?近日,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音响设备租赁损坏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原告将专业音响及功放设备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由被告指定音响师进行具体操作。不料价值不菲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意外损坏,双方就责任归属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案件审理查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后,被告在活动期间因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损坏。原告主张,被告作为承租方,未尽到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务,应全额承担维修费用;被告则辩称设备损坏可能源于质量问题或自然损耗,拒绝全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设备的实际控制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设备损坏非自身过错所致,亦未举证排除操作不当的可能性。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需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维修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合理使用租赁物。若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设备使用者,未能证明其操作符合规范或已尽到审慎保管义务,故须对损坏结果负责。
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权利受损的一方(原告)需初步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而否定责任的一方(被告)则需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存在免责事由。被告未能完成举证,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官提醒,若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备使用规范、维护要求及赔偿责任条款,将有助于减少纠纷,降低举证难度。此案折射出租赁市场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合同条款需“精耕细作”,交接流程应“留痕存证”,操作规范要“严守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