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硕) 融资租赁作为盘活资产、助力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其交易安全与规则之治直接关乎市场活力与营商环境。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支持融资租赁主体合理诉求,有效促进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据了解,2022年3月,张某某为解决运输需求,向宁夏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并与某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模式),融资165600元,租期30个月。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罚息及违约后果(包括一次性付清未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为提供担保,车辆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名下并抵押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依约支付了购车款157320元。
后张某某仅偿还15期租金,拖欠15期租金构成违约。租赁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支付剩余租金、留购价、违约金、律师费,并确认其对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与原告某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履行融资义务,被告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主张合同权利。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所欠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合理律师费,事实清楚,予以支持。但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与违约金叠加计算标准过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支持违约金,对罚息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作为案涉抵押车辆的登记抵押权人,依法对该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最终要求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98209.8元、留购价100元、违约金19641.96元;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原告对登记在第三人某运输公司名下的案涉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