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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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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欠条两重债 合并审理解纷争

日期: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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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李硕)一张欠条同时载明劳务报酬与借款,六旬老人跨省维权面临双重诉累。达茂联合旗人民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合并审理、温情解纷,一次性成功化解劳务合同及民间借贷两项纠纷,并依据公平原则支持原告合理交通费用。 记者了解到,原告张某某(68岁,河南人)与被告李某曾长期存在劳务关系。其间,李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张某某借款10000元,并在出具的欠条中同时载明“拖欠张某某工资款16300元”。后李某仅支付劳务费8000元,余款及借款均未偿还。张某某无奈之下,跨越千里将李某诉至达茂联合旗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细致审查发现,本案虽基于同一张欠条,但实际涉及劳务合同与民间借贷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尽管双方未单独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结合欠条内容、原告陈述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分别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承办法官认为,两项纠纷虽属不同案由,但均发生于同一主体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且住所地距离法院遥远,往返应诉成本高昂、负担沉重,若分别诉讼将显著增加当事人诉累及司法资源消耗。 为切实减轻群众诉讼负担,承办法官决定采用合并审理方式,将两项基于同一基础事实、同一当事人且关联紧密的纠纷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实现“一庭审双案、一书解两纷”,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多次奔波。 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关键证据欠条及转账凭证,并陈述因跨省参与诉讼多次往返,产生交通费829元,请求被告一并承担。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原告年近七旬、跨省维权的客观困难和实际支出。法官认为,该交通费用的产生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如果由原告独自承担显失公平。 为平衡双方利益,体现司法公正与关怀,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当庭支持了原告主张的829元合理交通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需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拖欠的劳务费8300元、借款本金10000元及合理交通费829元,合计19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