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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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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失信违约者必付代价

日期: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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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赵永峰 “钱交了,装修完了,商场却要增加消防改造费!” “说好的续租两年,突然不作数了。” 两位创业者遭遇“信任危机”,30万元投资险些血本无归。 法院一纸判决亮明态度:失信违约者,必付代价! 一次装修 引发租赁纠纷 2022年底,原告石某某、李某某(以下并称“原告”)合伙经营儿童游乐项目,双方约定以原告石某某的名义租赁包头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及A商场(与“B公司”并称“出租方”)经营的编号为Z08的场地,共同经营儿童游乐项目。经与出租方负责公司运营的经理闫某某协商一致后,原告分别与出租方签订《包头A商场商业管理服务协议》《包头A商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出租方承诺“消防报验费用一次交清;合同到期后,按照原合同商务条件优先续约2年……”原告按照出租方的要求交纳租金及商业管理费、装修管理费、活动推广费、消防改造费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并投入30余万元完成场地装修。 2023年5月装修结束后,原告多次向出租方申请开始营业,被告以消防改造需要报验,需要增加消防改造费用为由,不允许原告继续进行开业前的必要施工。原告认为该要求不合理,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并因无法开业提出解除租赁关系的建议。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在合同期限内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退还原告租金、商业管理费、装修管理费、活动推广费、消防改造费并赔偿原告装修损失。 诉讼过程中,B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及恢复毛坯的费用。 一纸判决 破解“信任危机”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出租方工作人员在与原告协商签订商铺租赁协议、服务协议并交付租赁费、管理费时,向原告承诺收取包括消防改造费用在内的相关费用后,无须原告自行报验,承诺会继续与原告签订两年租赁合同,原告基于信赖利益与出租方签订合同,交付相关款项并进行装修。出租方在签订合同后较短时间内,又要求原告增加消防改造和支出费用,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续签两年合同。被告要求原告增加消防改造和支出费用的行为,已超出原告签订合同时的可以预见的情形,不符合双方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虽辩称在上述两份合同中对于消防改造需要原告报验进行了约定,但两份合同均为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被告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一方,在明知格式条款约定内容的情况下,仍故意误导作为承租方的原告,并未就该关键条款尽到解释和提醒义务,使原告签订了与被告承诺不相符的合同,应对该格式合同相应条款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定因被告违背信赖利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包头昆区A商场租赁合同》《包头A商场商业管理服务协议》;因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管理费、占用费予以驳回;判令被告公司向李某某及石某某退还租金、商业管理费、装修管理费、活动推广费、消防改造费并赔偿装修损失。 本案中,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通过详细审查合同内容、对话录音及转账记录,强调合同双方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随意增加双方负担,不仅维护了商户的合法权益,更增进了“法律会兑现承诺”的信任感。 通过裁判形成“商户维权-裁判确权-行业自律”的良性循环,传递出司法对诚信经营行为的鼓励与不诚信行为的否定信号,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