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
日期:07-15
近期,全国多地持续遭遇高温“烤”验,部分地区气温突破40摄氏度。高温酷暑环境下,户外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何安排?高温津贴如何发放?记者对多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了解。
高温天气认定和作业时间
有硬性标准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室外工作时间作出严格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以上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摄氏度以上的室内场所作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陆红波告诉记者,今年,南京市建立了与气象部门的高温信息联动机制,一定情况下,系统会自动提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督促及时调整作业安排,避免人员长时间户外作业。
高温津贴是强制性津贴
不能用实物冲抵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可享受高温津贴外,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也享有高温津贴。目前,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3元至23元,具体金额由用人单位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并非一回事。高温津贴是法定的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下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强制性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福利费的组成部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企业福利。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物资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权益受损可多渠道举报
部分岗位重点监察
成都市明确,用人单位违反高温作业劳动者保护相关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向工会寻求帮助;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监察部门投诉。
西安市也有类似规定。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可向属地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不含市级),或拨打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维权热线12333。陕西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将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露天作业集中的行业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围绕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津贴发放、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劳动者如遇侵权行为,要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工作环境证明、工资条等相关证据。
为方便劳动者维权,南京市已开通12333热线、高温津贴投诉二维码等多个通道,劳动者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在高温执法检查中,监察人员还会主动深入园区、工地、环卫站等一线岗位,走访了解津贴发放、作业安排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立查立改。
高温环境下工作中暑
确诊职业病后可认定工伤
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职业性中暑分为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三种类型,其中热射病最为严重,可导致意识障碍、癫痫样发作甚至多器官功能衰竭。
成都市要求如申请工伤,首先要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职工被依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机构对应的人社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人社部门受理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中中暑的劳动者,西安市要求劳动者需在省级认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在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待劳动者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论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高温作业产生的中暑问题,南京市也已建立明确的诊断和工伤认定机制。如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突发中暑,且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等条件,均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