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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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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漏水殃楼下 多方调解止纠纷

日期: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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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邻里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赵永峰) 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卜尔汉图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高某住在被告王某某楼下,因王某某家浴室花洒发生漏水致使高某家房屋遭受损害,造成财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疏于管理,导致漏水事故发生,需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物业公司有排查漏水原因的义务和独立关闭阀门的能力,事情发生后未积极作为,导致原告损失扩大,故亦需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王某某的儿子称其在外地不能及时回来,要求物业公司关闭自来水阀门,原告房屋损失待其回来后一并赔偿。物业公司则表示,在接到原告反映后,已积极协调处理,但因没有被告王某某房屋钥匙,无法进入屋内查看漏水原因,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原、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涉案小区走访调查,与小区其他居民、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核实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及此次漏水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原告高某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明确指出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虽存在一定客观困难,但在后续协调处理过程中亦存在不足之处,同时也从法律责任承担角度向原告说明物业公司并非此次漏水事故的直接侵权人。经过与法官的深入沟通,原告高某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最终自愿撤回对被告物业公司的起诉。 针对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王某某的实际情况,在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一方面,向被告王某某及其家属阐明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向原告高某说明被告王某某年事已高,在赔偿方式和期限上适当给予理解和宽容。经过反复协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最终达成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给付了赔偿款,本案即时履行完毕。 【相关新闻】 房屋受潮 拒交物业费? 本报讯(记者 李学工) 业主遭遇房屋漏水,能拒缴物业费吗?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处理一起此类纠纷案件。 王某是某小区的业主。3年前,王某与为其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2023年以前王某一直按约定缴纳物业费,之后因楼上卫生间漏水,导致其房屋受潮,但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王某一气之下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应对其楼上房屋漏水负有责任,其应当向楼上住户主张权利,而不应以此作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物业费。楼上卫生间漏水问题,也在王某和物业的多次沟通和协调下,由楼上住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