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硕) 本是合作伙伴,最终却因为经济纠纷一拍两散。近期,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一起因租赁集装箱引发的矛盾纠纷,通过耐心细致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并在三日内依约履行完毕,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
此案中,2022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陆续签订三份《集装箱租赁协议》《集装箱物流辅助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500只集装箱使用,双方还对集装箱服务期限、使用费、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逾期付款违约金、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集装箱,但被告仅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使用费并归还了部分集装箱,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付的集装箱使用费并请求退还未归还的集装箱均未果,故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集装箱使用费、资金占用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返还未退还的集装箱并支付相关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同时原告还申请保全被告名下财产。
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王晓月收到案件材料后,依法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在开庭前,原、被告双方联系法官,称均有调解意愿。因双方均有意愿协商处理本案,且被告称本案保全措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困难,其迫切需要解除保全措施,以保证公司良好运转,故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征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立即组织双方到庭协商。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在青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即未返还的集装箱由被告继续使用半年,对此双方约定了租金金额,被告于本次诉讼中连同欠付的使用费、部分延期使用费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一并于签订协议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按期足额支付,则本案彻底了结,双方关于本案再无争议,原告承诺收到款项当日申请解除本案对被告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约定的履行期第二日传来好消息,原告称被告已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其要按照协议约定申请解除本案对被告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法官也在第一时间出具了解除保全裁定并移交执保部门处理,及时解除了对被告名下账户的冻结,确保被告公司经营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