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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包头晚报

迷信乱投医 双足烧伤谁担责?

日期: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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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律师简介】 韩晓娟,内蒙古至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医疗医药行业)、医院总法律顾问等相关资质。擅长医疗大健康法律合规、医疗纠纷、涉医纠纷和涉医类刑事辩护、诉讼仲裁。处理案件近千起,执业经验丰富。 ◎记者 武巧英 王荻 腿脚不适不积极就医,却迷信“仙家”,最终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双足烧伤。事发后,双方对烧伤原因各执一词,经司法鉴定,人民法院给出裁决。 【案例】 刘某因为腿脚不适,经人介绍多次到张某处“看仙家”。一天,刘某在张某助理协助下,使用了张某购买的一台“太微赫量子细胞仪”,足部三档加热15分钟。当天下午,刘某与张某联系称其脚部起了水泡。张某告诉刘某,他体内湿毒重,这是体内湿毒排出的正常现象,建议用酒精等消毒和买些口服药服用。第二天,刘某又来到张某处,再次使用“太微赫量子细胞仪”对足部加热了几分钟。此后,刘某因脚部水泡不见好而转到门诊输液、包扎。十天后,刘某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足烧伤1.5%。 刘某身体受到损害后,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损害进行赔偿。 诉讼中双方分别申请鉴定。刘某申请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经过司法鉴定,刘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张某申请对刘某双足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与使用张某的“太微赫量子细胞仪”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若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比例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载明:仅就现有送检资料,刘某使用“太微赫量子细胞仪”14天后,双足烧伤,病情进一步发展导致左足拇指缺如、左足第2-5趾末节缺如。“太微赫量子细胞仪”使用说明书中介绍其“采用极性电磁场耦合效应产生超短波,通过离子传导集偶极子转动聚焦转换成热能和频谱能量”,综合分析“太微赫量子细胞仪”的作用原理及使用方法,被鉴定人刘某双足烧伤与使用“太微赫量子细胞仪”因果关系不排除,参与度不宜评定。 【分析】 2023年,九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一次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使用了张某的“太微赫量子细胞仪”之后,脚部出现水泡,双足烧伤,病情进一步发展导致左足拇指缺如、左足第2-5趾末节缺如。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刘某的伤情、诊断经过、诊断证明及鉴定人的当庭解释,可以确认刘某的损伤与使用“太微赫量子细胞仪”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病程记录看,刘某的病情发展受其自身疾病及身体状况的影响,且其选择通过封建迷信方式“治病”存在主观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综合考量,一审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刘某和张某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2024年,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轻信非正规诊疗方式,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张某无医疗资质却提供仪器治疗,存在非法行医嫌疑及过错。据此调整责任比例,改判张某承担30%责任,刘某自行承担70%责任。 【律师说法】 据内蒙古至濮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晓娟介绍,本案属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刘某主张赔偿损失,应当证明其自身的损害与张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中,刘某只能通过鉴定的方式进行。但是,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项目无法进行鉴定,这就要求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来进行判断。本案中,法院在无法鉴定过错比例时进行了自由裁量。 韩晓娟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有疾病应当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封建迷信缺乏科学依据,可能延误病情或导致二次伤害;从事医疗活动须具备法定资质,否则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构成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