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进一步规范跨省异地就医转诊流程
日期:04-10
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健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规范转诊流程,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和医保服务。该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跨省异地就医转诊的审批医院(简称转诊医院)原则上应为三级医院,转诊医院可按规定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单》。实施办法要求发挥自治区三级公立医院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作用,在全区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内设置会诊转诊服务中心,建立外转患者医疗转诊服务联动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畅通的异地就医备案渠道,加强与转诊医院的沟通协调,及时处置异地就医备案和结算有关问题,确保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据了解,实施办法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细分为“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即新增“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类型,其医保报销比例较“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与急诊抢救人员保持一致。异地就医转诊原则上由三级医院主任医师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意见,具体转诊医院名单由卫健部门公布。参保患者可通过转诊医院“一站式”办理转诊和备案,也可通过“内蒙古医保”APP等渠道上传《转诊单》办理备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异地就医结算中心负责人岳峰说:“通过实施办法的政策杠杆作用,积极引导群众就近就医,避免无序跨省就医造成的资源浪费,同时,充分保障重症患者就医权益,切实提升规范转诊患者的报销比例。”(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