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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包头晚报

踢球骨折 责任由谁来承担?

日期: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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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全民健身的号召下,家庭和学校均纷纷响应,鼓励中小学生参与到文体活动中。孩子们的运动形式日渐丰富,但也免不了出现些磕磕碰碰,诉讼纠纷随之而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中小学生运动伤害典型案例,在提示未成年人运动风险的同时,明晰了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边界。 【案例】 正常竞技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小帆(化名)和小宇(化名)分别是某中学的高三、高一年级学生,二人从小学开始就加入校队,是名副其实的“足球小将”。某天午间休息时,小帆、小宇及其他数名同学自发在学校操场上踢球,二人分属两队,下半场开始后,小帆见对方队员防守严格,就瞅准时机,在接到队友传球后从后场快速带球进攻,此时小宇在禁区附近防守,小帆快速运球至中场时倒地将球推出,恰逢小宇上前防守,小帆刹车不及与小宇相撞,后倒地,因腿部剧痛送医。经诊断,小帆胫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小帆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宇及父母赔偿小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冲撞、阻拦、抢夺是基本运动行为,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具体到本案,双方所参与的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根据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此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足球比赛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事发时,小帆已满17周岁,小宇年满15周岁,二人均有多年的踢球经验,对于参与足球运动潜在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本案所涉足球活动虽系学生自发组织,二人自愿组队参与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认定小帆参与足球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行为。而上前防守的小宇并无加速、踢踹、动作过大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释法】 什么是自甘风险规则 踢足球等体育竞技活动已经成为中学生很重要的一项课余活动,也是校园里学生们学业之余缓解学业压力、结交好友的重要途径。但需要注意的是,高强度的体育运动可以强身健体,但也存在风险,比赛前与比赛过程中注意预防运动损伤就显得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则被称为自甘风险规则。法律上的自甘风险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二是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三是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五是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 本案中,根据小帆所处年龄段的认知能力水平和其过往足球比赛经验,其能够认识到所从事足球运动中的风险,在踢球过程中受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加害人小宇并无踢踹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无须承担责任。 在此也提醒爱好运动的中学生朋友们,在参加诸如足球、篮球、羽毛球等具有对抗性或动作幅度较大的运动比赛时,要提前选择防滑球鞋和护具等装备,比赛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比赛规则,采取与自身运动水平相适应的运动形式,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风险的意识,规范运动行为,规避运动风险。 (据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