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硕) 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延迟收房,办理入住后却被物业公司要求缴纳房屋未交付前的物业费。业主拒交,物业公司催缴,这样的情况到底是否用交物业费?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案件进行释法。
日前,九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据了解,2017年6月,张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交房,后因房屋未达到约定的交楼标准,并未实际收房,直至2019年10月才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确认收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物业公司却要求张某缴纳自2018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张某认为房屋未实际交付前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支付,于是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
经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拒绝收房的行为,而是在查验房屋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而提出收房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查验修复,修复后再交付。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在2019年10月前已对涉案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实际交付给张某,依据规定,在开发商实际交付涉案房屋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负责缴纳,因此,物业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张某交纳房屋未实际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起算点应为房屋交付之日,即业主接收房屋并实际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建设单位未将房屋交付给业主的,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建设单位,故物业服务费仍应由建设单位负担。”承办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