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硕) 两车发生事故,其中一车是营运车辆。由于损毁情况严重,导致营运车辆需要停运。可修车的过程中,对方却只承担修车费,不愿支付停运损失。那么,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停运损失,损失究竟谁来承担?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4年10月,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事后,双方因运营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遂将李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车辆系经批准的合法营运车辆,此次事故导致原告的车辆从进厂定损至维修完毕共计停运15天。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对原告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具有调解的基础。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展开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当场履行义务,该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承办法官介绍,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主要包括出租汽车、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大货车等。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在实践中,车辆保险合同的订立多为格式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已经举证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赔偿。
法官借此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及保险公司均应该积极协商沟通车辆维修事宜,确保受损车辆尽快维修完毕投入生产生活,以减少停运的天数。停运损失赔偿案件通常标的额不大,建议尽量通过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如果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过度夸大维修时长,将依法对虚假陈述及出具虚假证据的相关主体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