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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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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起诉购房者 货比三家不违约

日期: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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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李硕) 买房卖房经常会通过中介公司,可找了中介公司最后却没有通过其成交,这是否是侵犯中介公司权益的“跳单”行为?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关某因孩子要上学,有购买学区房的需求,2022年6月4日向包头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房源信息。该公司工作人员于同日晚通过微信向关某提供四套房源链接,其中包括案涉房屋,并向关某提供了相关房屋价款及首付款、贷款还款等信息。该公司对案涉房屋报价为115万元,中介费为成交价的1.5%,但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2022年6月8日,关某通过昆都仑区某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促成了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交易,成交价为114万元,关某支出中介费1.1万元。后包头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关某“跳单”违约为由,要求关某支付中介服务费1.725万元。 案件最终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居间报酬而引发的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即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的行为。本案中,包头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独家销售代理权,关某通过正当途径在其他中介机构获悉该房屋信息,并基于中介费用、服务质量或其他因素选择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包头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包头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跳单”,即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跳单”的认定,强调“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在实践中如果某处房源属于独家销售代理,因为买卖行为必然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跳单”。但如果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人挂牌出售,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其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该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则不构成“跳单”违约。